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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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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其中,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能源法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节约用水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国家公园法草案。预备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预备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全文如下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重要一年。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

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要坚持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展现新气象、实现新作为、取得新成效。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大部署,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突出立法重点,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分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更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税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预备修订道路运输条例。

在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订档案法实施办法。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预备修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完善民族工作法律制度。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学位法草案、学前教育法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预备制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药师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城市供水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

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能源法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节约用水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国家公园法草案。预备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预备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预备修订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完善网络犯罪防治法律制度。

抓紧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涉及的立法工作。

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三、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立法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交办的重大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按要求提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在重要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审议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应当对落实党的领导要求作出说明。

加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衔接。积极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的衔接,认真做好法律案审议准备工作。有关部门起草法律草案时,要主动加强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法律明确要求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要求作出规定,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听取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意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立法工作更好结合起来。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国家重大改革。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坚持民主立法,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坚持依法立法,把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快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更好发挥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大审查力度,提升审查质效,更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持续提升地方立法工作水平。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推进立法精细化建设,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制度,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要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要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认真总结区域协同立法创新实践经验,提升区域协同立法水平。

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教育引导立法工作队伍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丰富实践锻炼平台,做好高素质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大力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必要的工作力量,不断提升立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实践能力。

四、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起草部门要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云顶集团7610官方网站的解决方案。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要加强与司法部的沟通,及时通报征求各方面意见、存在的重大意见分歧及其协调处理等情况。

司法部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核把关,加大统筹组织协调力度,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对于亟需出台的重大立法项目,统筹力量、提前介入、加快推动,必要时共同起草、联合上报。要严把审查质量,确保法律法规草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遵循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要求。要统筹推进立法项目,加强会商研判和督促指导,确保按期提请审议。要加强立法协调工作,善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避免因个别意见不一致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按程序上报并提出工作建议。

附件:《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7件)

1. 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2. 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起草)

3.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起草)

4.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5.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6. 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自然资源部起草)

7. 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起草)

9. 学位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10. 学前教育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11. 关税法草案(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

12. 能源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

13. 原子能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起草)

14. 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15. 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16. 仲裁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7.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国家保密局起草)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药师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国家公园法草案、耕地保护法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

二、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17件)

1. 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

3.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4.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5.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密码局起草)

6. 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国家档案局起草)

7.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

8.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家网信办起草)

9.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10.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起草)

11.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

12.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3. 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4.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网信办组织起草)

15.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起草)

16. 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

17.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

预备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预备修订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涉及的立法项目

2. 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关立法项目

3. 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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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建筑能源系统发展趋势
能源是支撑国家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核心基础。随着社会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建设先进的能源系统是实现“双碳”目标、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其中,建筑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先进的建筑能源系统是落实城市更新计划、推动城市能源革命的重要抓手。 政府各部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推动城市建筑的绿色高质量发展,并对高耗能建筑作出了严格管控要求。 根据2021年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发布的数据,目前建筑全过程能耗总量约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46.00%,而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总量占全国碳排放的比重为49.97%。 现阶段,建筑全过程能耗和碳排放呈现一致增长的特点,且全国大部分城市约有80%的新建建筑达不到节能标准。 建筑能源系统具备较大的节能降碳潜力。因此,在“双碳”目标的指引下,建筑能源系统的绿色化、电气化、低碳化发展将成为我国建筑新建和改造的主流趋势。现有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建筑能源系统的建模方法、优化求解、能耗与碳排放核算、综合评价等方面,对建筑能源系统整体发展趋势和方向的研究较少。 本文围绕建筑能源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管理等环节,从主动产能、被动节能、协同互动运行、数字化管理、区域需求响应、碳能管控机制等方面,对建筑能源系统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展望,为推动建筑能源系统高质量转型发展、加快落实城市“双碳”目标提供有益参考。 建筑能源系统 “双碳”背景下,建筑系统从传统的用能主体逐步转变为能源产销复合体,建筑能源系统由传统的“集中式供能 建筑内部能量监控”系统向“分布式多能互补 智慧能源管理”系统转变,图1展示了新型建筑能源系统的典型结构。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型建筑能源系统将通过智慧能量管理系统(building energy managementsystem,bems)采集并统一处理系统内部能量流通各环节的数据信息,根据获取到的实时数据信息对系统设备进行出力决策,从节能降碳、经济运行、安全稳定等多角度对系统能量进行最优化管理。 建筑能源系统发展趋势分析 ▌主动产能 城市建筑正逐步从传统能源消费者转变为能源产销复合体,以光伏、风电、地热能为代表的本地绿色能源将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利用。建筑作为城市用能主体之一,对电/热/冷/气等多品类能源具有长期、稳定的需求,同时又具备就地应用风、光、地热等本地绿色能源的优势,可实现建筑绿色发展,为碳达峰、碳中和作出重大贡献。 目前,本地绿色能源在建筑能源系统中的应用形式主要有2大类,一类是以太阳能为主体的供电/热系统,包括传统屋顶光伏发电、传统太阳能热水/采暖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光热建筑一体化等,另一类是以低品位热源为主体的供热系统,主要包括空气源/地源/水源等新兴热泵装置为代表的供热系统。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测算的数据,全国分布式屋顶光伏的建设潜力达14000k㎡。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也提出推动太阳能建筑应用并加强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 到2025年,全国新增建筑太阳能光伏装机容量将达到50gw以上,地热能建筑应用面积1亿㎡以上,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因此,在当前利好的政策环境下,建筑侧分布式光伏、地热等绿色能源有望迎来新一轮开发应用热潮,建筑侧分布式电/热源也将成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被动节能 建筑节能标准由超低能耗逐步向近零能耗、零能耗过渡,满足用户舒适、健康、环保需求的装配式、被动节能式建筑将呈现一体化协同发展态势。 装配式和被动式是未来建筑的两大发展方向,装配式建筑通过采用预制式构件提高了施工效率,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建设能耗; 被动节能式建筑则通过高性能的围护结构营造最佳的室内环境,从而降低主动式供能能耗。根据住建部公布的规划数据,到2025年,全国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0.5亿㎡以上,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 且自2022年4月起,我国新建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平均碳排放强度统一降低40%。 各地方也颁布了相关标准条例引导建筑节能发展。以江苏省为例,住建厅发布的《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规定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由65%提升到75%。在城市发展由增量扩张向存量优化逐步转变的背景下,建筑建设效率和用能效率的提升将成为城市更新发展的重点。 随着用户节能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对节能技术认知的不断加深,装配式和被动节能式相结合的建筑建设方式具备良好的技术应用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 ▌协同互动运行 电能消费将成为建筑终端能源消费体系的核心,电/热/冷/气等多能流灵活高效协同将成为新型建筑能源系统的重要特征。在建筑供给侧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技术(光伏、风电为主)及消费侧电气化技术(空气源/地源/水源热泵、全电厨房为主)快速发展的驱动下,建筑终端用能电力替代程度进一步加深,根据住建部的预测数据,全国建筑用能电气化率将从2019年的37.1%快速增长至2025年的55%。 在“双碳”目标下,减少温室气体直接排放仍将是建筑领域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关注重点。 建筑侧新增用电需求将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以高效能热泵为代表的电气化设备也将迎来重要的市场发展机遇。电气化在促进建筑绿色发展的同时,也提高了建筑能源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配备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筑能够实现统一、快速、精准的负荷控制与故障排除,高比例电气化的建筑能够促进建筑内部各用能系统的高效耦合与灵活互动,从而为提升系统整体能效带来可能。 未来的新型建筑能源系统将以“光储直柔”为主要特征,不但要适应以分布式/一体化光伏为代表的新能源的大量接入,还要兼顾储能和低压直流配电技术的标准化评估和开发;不但要调和用户柔性用能和系统降碳需求的矛盾,还要协调电/热/冷/气等多能流的安全、高效、灵活互补运行。 其中,以清洁电热协同为代表的多能流互动模式或将成为低成本挖掘建筑能源系统灵活性资源、推进城市能源变革的重要路径。   ▌数字化管理 建筑能源管理的高效集约数字化需求不断上升,能源管理平台由传统设备级能耗数据采集监测逐步向系统级智能化管控升级。近年来,能源供给环境日趋紧张,降低建筑能耗总量、碳排放、运行成本成为国家、行业、用户关注的重要问题,对建筑能源实施集中动态监控和节能潜力数字化分析的需求大幅上升。 在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全国建成了数以百计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系统,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技术标准,监测系统数据可覆盖空调、办公设备、电梯、照明灯等常见建筑用能设备。 但建筑能源管理是一个需要多主体(政府、建筑主管部门、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用户等)、多环节(数据采集/存储/统计分析、节能诊断、优化控制、综合管理等)协调配合的系统工程,现阶段建筑的能源管理仍停留在采集能耗数据、对比历史数据、单体设备分散控制的较低层次,存在数据获取过程复杂、数据颗粒度粗、业务层次单一、技术含量低(节能改造方案以更换高成本的高效设备为主)等问题,缺乏从系统角度出发在变配电、供热、给排水、照明等综合用能场景下对系统设备进行统一、集中、智能化管控的措施。 随着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智慧城市系统的进一步集成升级,绿色、统一、实时、智能化成为目前世界建筑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筑能源系统需要协调城市和本地的两级平台,借助跨学科、跨领域的理论融合,对建筑能源管理平台进行数字化、智慧化升级势在必行。 ▌区域需求响应 建筑侧柔性可控资源与电网的灵活互动响应潜力逐步增大,“源荷互动”理念将引领区域建筑智慧用能新模式。 传统建筑侧灵活性资源包括中央空调/分体式空调系统、高效热泵、冷水机组、微型燃机等,随着分布式光伏、风电、储能电池、电动汽车等柔性资源不断接入建筑能源系统,建筑侧灵活性资源可调控潜力不断增大。在满足用户用能需求的前提下,合理调度建筑侧可控负荷,能够为电力系统提供需求响应容量支撑,平抑峰谷负荷波动,提升建筑能源系统和电力系统的整体用能效率,降低系统供能成本和碳排放。 相比于工业、交通等行业,建筑的灵活性资源具备更高的数据可信度、更小的生产影响,但以单体建筑为代表的需求侧资源具有总体规模大、单个体量小、市场主体多的特征,无法像发电侧灵活性资源一样被直接调度,需要聚合/打包才能形成可观、可控的优质建筑群资源。 可以预见,区域建筑将是未来需求响应的重要应用场景。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文件支撑建筑群整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但区域建筑能源的利用须以区域实际能源供应条件、资源禀赋情况、建筑用能需求为基础,“源荷互动”的理念逐步推进区域建筑需求响应试点、虚拟电厂示范、电力市场交易等智慧用能新模式的开展。     ▌碳能管控机制多元融合 碳能管控向建筑全生命周期贯穿,法规引领、政策引导、强制标准约束、技术突破等多元机制融合将是建筑低碳转型的关键助力。 现有的建筑行业能耗及碳排放相关标准大多仅针对设计和运行阶段,对建材生产、施工等其他环节的显/隐式能耗和碳排放缺乏明确的规范。根据2021年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发布的数据,建材生产、建筑施工、建筑运行过程的能耗占全国总体能源消费的比例分别为22.8%,1.9%和21.2%,碳排放分别占全国总体碳排放的28.0%,1.0%和21.6%。 可见,建材生产、建筑施工、建筑运行环节的能耗和碳排放也不容忽视。在日益紧迫的节能降碳形势下,国家开始对建筑碳能指标进行强制性的量化管控,如《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规定,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相比2016年节能标准应平均降低7 kgco2/(㎡·a)。 各地政府也发布了定额控制规定,以2022年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为例,该条例规定对连续2年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50%以上的既有建筑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未来的建筑行业碳能分析和管控方式将从设计、运行阶段贯穿到全生命周期,包括规划、设计、生产、运输、施工、运行维护、拆除、回收等多阶段。但多环节多阶段也面临着技术升级、流程复杂、地区差异、协调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建筑碳能管控的全生命周期化,须遵循国家法规的顶层设计和强制标准约束,并且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各地区结合当地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和技术特点,探索开展多机制融合、因地制宜的建筑低碳转型路径。   建筑能源系统是城市能源革命的重要载体,实现建筑能源系统的绿色、低碳发展对于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分布式资源接入后的建筑能源系统新型结构出发,围绕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过程环节,分析了建筑能源系统的发展趋势,主要结论如下: 1)建筑由单一耗能向主动产能转变,光伏、风电、地热能等本地绿色能源将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利用; 2)建筑装配式和被动式节能技术具有巨大市场潜力,建筑由超低能耗逐步向近零能耗甚至零能耗过渡; 3)新型建筑能源系统以“光储直柔”为主要特征,电/热/冷/气等多能流将实现高效协同; 4)建筑能源管理向高效化、集约化、数字化发展,管理方式由传统设备级能耗监测逐步向系统级智能化管控升级; 5)“源荷互动”理念逐步发展,区域建筑需求响应试点、虚拟电厂示范、电力市场交易等智慧用能新模式将不断涌现; 6)碳能管控向建筑全生命周期贯穿,顶层强制标准约束、区域因地制宜建设、技术路线突破等多元机制融合将是建筑能源系统低碳转型的关键。(文/邹风华,朱星阳,殷俊平,孟诗语,江海燕,陈爱康,刘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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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部署加快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步伐
新华社杭州5月25日电(记者陈炜伟、屈凌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卢卫生25日在全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现场会上表示,要加快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步伐,促进制造业绿色化发展。 我国工业能源消费量约占全国总体消费量的三分之二。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是工业能耗和排放的主体,推动重点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有助于加快制造业绿色化转型,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近年来,我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卢卫生介绍,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已初步建立起以能效水平引领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系统梳理了重点领域的节能降碳先进成熟技术装备和改造升级重点项目,支持了一批骨干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卢卫生说,下一步,要准确把握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重点任务:一是聚焦重点领域,优化完善清单方案。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5个重点行业25个重点领域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印染、化纤、造纸3个行业,增加乙二醇等11个重点领域,加快开展节能降碳工作。二是严格能效管理,加快实施分类改造。一方面,要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另一方面,要推动实施改造升级。三是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构建绿色低碳技术体系。四是加强政策协同,有效激发内生动力。强化能效监督考核,有效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完善标准规范体系。 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黄利斌介绍,要持续推进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推进重大节能降碳技术攻关。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全国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现场会24日至25日在浙江宁波召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主办。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政策解读,相关行业协会专家做了专业讲解,浙江、上海、山东、四川等地方进行了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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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政打开政策“工具箱”绿色采购等措施支持碳达峰碳中和
●  重点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等8个方面 ●  在支持方式上,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节、多元化投入、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措施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近日,财政厅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打开财政支持“双碳”工作的政策“工具箱”,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实施意见》明确,重点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节能降碳增效和资源节约利用、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关键技术研发应用、生态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完善绿色低碳市场体系建设等8个方面。 在支持方式上,政策“工具箱”将充分打开。《实施意见》提出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节、多元化投入、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措施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财政资金引导方面,统筹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投资基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聚焦绿色低碳优势产业,推动企业有效投资超过万亿元,着力培育30—50家重点企业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 税收调节方面,全面落实好现行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法律法规政策中有利于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例如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多元化投入方面,整合优化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更多投资省内项目。对绿色信贷年度新增贷款额全省排名靠前的银行机构,以及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提供配套贷款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 政府绿色采购方面,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务用车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特殊地区、特殊用途除外),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记者 吴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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